行政院會通過攸關再生醫療產業發展的「再生醫療雙法」,包含《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近期在立法院展開逐條審查,其中食藥署署長吳秀梅與健保署長、前任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均對於爭議點提出回應。
其中針對《再生醫療法》考量這個條例作為藥事法的特別法,是為了再生醫療製劑所訂定的專法,條例中若無規定者,如藥商管理、藥品管告 、稽查、取締、偽藥、禁藥都回歸藥事法的管理。其中立委對於部分條例有兩大疑慮。
「再生雙法」僅限有迫切醫療需求才能使用?
立委陳椒華指出,認為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一條規定過於粗糙,認為應限於醫療迫切需求的病人,才可以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並表示再生制劑很昂貴、讓病人家屬知道迫切需求。
然而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指出,目前再生醫療使用很廣泛,並不會只有限制迫切醫療使用,例如早在1997就有再生製劑和組織工程的治療,可以用來協助節軟骨組織修復。因此再生製劑,不全然使用在癌症患者或遺傳性嚴重其他疾病。
食藥署表示,若只侷限在「迫切醫療病人會局限再生醫療製劑的發展,未來現有多項藥品,有可能不及再生製劑的使用功能,未來也有可能被取代,甚至提供更好的治療方案。」
此外,立委林為洲更指出,再生醫療法要先釐清,目前審核的標準到底是按照藥品技術醫療器材 ,還是一個特別的審核的辦法,才能知道如何處理第一條爭議。
「如果他符合一般藥品的審核、該多少臨床,目前審查都照舊進行,還是會因為病人或有部分特殊需求,來使用技術,那就有新增迫切需求的意義,希望這項法案可長可久,可以參考比較國際標準來使用,而非基於迫切、緊急的狀況。」
「再生雙法」可開放異體和動物細胞?
根據再生醫療法草案第三條規定, 一、再生醫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二、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再生製劑):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三、再生醫療技術(以下簡稱再生技術):指於人體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
立委陳椒華提出修正動議指出,再生醫療技術多會在抽血跟培養淋巴細胞注射,包含衛福部特管辦法多為人體細胞製品居多,希望該草案要明確定義只限「人體細胞」比較明確,如果未來還有要使用其他動物細胞藥採用,可以再行修改。
林為洲則指出,目前特管辦法從自體細胞,走到現在再生雙法希望可以藥開放「異體細胞」可以使用,如今到底要不要再開放到動物細胞,這端看這次要走多大步?風險有多大?技術到位了嗎?希望主管機管可以提出證明在進行修法。
食藥署署長吳秀梅表示,根據血液製劑條例跟管制藥品條例,過去對於「人體細胞」的使用需要經過很多規範,包含知情同意、適合性等等,科學家都希望未來有找到其他物種取代的機會,若是加以限縮在「人體細胞」不利於發展。
健保署長及前醫事司司長石崇良指出,根據國際規定,韓國和美國有納入「自體、異體、異種」的規定,日本有提出「人類與動物細胞」的定義,需要考量到國際對再生雙法的規定,台灣必須要跟上世界的規範,才不會枉費走這一步。
他表示,如果加入「人體細胞」的基因組織和衍伸物,生技產業就沒有人會往動物繼續研究,另外如果擔心動物細胞的排斥或危險,或考量到其他物種細胞用在其他人體身上,一樣會進行臨床實驗需求。
圖、文/謝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