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有個婦女團體公布「女性用藥知識與調查」,結果有64%的受訪者表示「會將沒吃完的藥留著等需要時再吃」,顯示有相當比例的台灣女性習慣把吃剩的藥品留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一般家庭都會有一堆備用的藥品藥膏,很可能都過了有效期限
習慣把沒吃完的藥品留下來的並不止是女性,事實上絕大部份的家庭都會有些備用的成藥或是醫師處方藥品,特別是罹患慢性病的患者,憑著慢性病處方箋定期拿藥,更可能會出現有存藥來不及在下次取藥前吃完的狀況,久而久之就出現藥物存放是否會超過效期的問題。
據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ational Public Radio)網站報導,藥商在研發藥品時,會將藥品置於不同的環境、溫度、濕度下進行實驗,測試藥品經過多長時間效力開始減弱。而藥品標籤上所印製的末效期,是指藥在未開封的情況下,保存條件良好,保持規定含量與效價的最後期限。
過期的藥品大多都仍有相當藥效,但未必安全
美國臨床藥理學會的藥學家佛斯樂(Mike Fossler)表示,藥品有效期的計算原則應該是如果藥效降低10%就達到「有效期限的終點」,佛斯樂說,如果超過這個終點幾個月或幾年,不太可能對人體造成什麼傷害,只是對於病痛沒有太多的助益。
此外,在2002年就有個研究指出,某些藥甚至在過期9年之後藥效依然不錯,例如治流感的抗藥病毒藥物「金剛胺(amantadine)和「金剛乙胺」(Rimantadine),即使歷經攝氏70度高溫,存放25年仍然有效。
但即使過了期藥品依然有藥效的說法,並不代表藥品就一定安全,特別是要考慮到病患保存藥物的環境,受到溫度、光照與濕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都有可能讓「有效期限」縮短。有些過期藥物服足以讓人陷入險境,例如抗微生素製劑的四環素類藥物,與某些治療癲癇的藥,如果過期的話會產生嚴重的毒性。
如果藥物外觀變色變味或碎裂,建議丟棄勿再服用
一般而言,口服液的成分比錠劑、粉末和膠囊藥物還不安定,大多數藥物的末效期是藥廠製造出廠後的2年,如果沒有依據藥廠所建議的條件儲存,藥品除了提早失效以外,更有可能變質。在使用藥品時要觀察藥粒的外觀是否變色、碎裂、水化或是變味,如果發現上述的異狀,就算還在效期內,建議還是丟棄別再使用。
由於市售可以多次使用的藥品,舉凡瓶裝藥品、口服液劑、外用藥膏、眼用藥劑或可以多次使用的針劑,僅在瓶身或內容說明書中提到開封後的「使用期限」和「保存方式」,所以,服用瓶裝藥或可供多次使用的藥物,以瓶身上所印的末效期當成使用期限並不適合。民眾如果對藥品的保存期限有所疑慮,最好還是請住家附近的藥房藥師協助確認,不要冒然服用。
文/陳亦云 圖/何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