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經連續2天,COVID-19(武漢肺炎)的確診個案暴增,分別增加6、8例,都是「境外移入」,而且都跟「國外旅遊」相關,瞬間佔走許多醫療的防疫資源。
為了避免增加社區防疫壓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宣布,自3月17日起,如果「非必要前往」旅遊警示第三級的國家或地區後,回台後接受隔離或檢疫,也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如果確診,按照情節輕重,可以「依法罰10~100萬元,並公布其姓名。」
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
罰款15萬:非必要前往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填寫檢疫通知書不確實(括提供不實聯絡資料或漏填),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及第69條第1項,最高處15萬元罰鍰。
罰款10~100萬元並公布姓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例如沒有待在家中、沒有,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布其姓名。
可加收費用: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
行政院公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指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且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自接受隔離或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辦法規定,每人按日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不過,居家隔離檢疫期間若有支領薪資,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但假設每日按發給新台幣1000元,以隔離14天計算,每人可領1.4萬元。
但如果是照顧者要請領補償,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包含失能等級達第二級至第八級、有失智症診斷、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未滿12遂兒童、國高中身心障礙者、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確診感染無法提供服務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辦法明訂,民眾申請防疫補償要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和資料,在隔離或檢疫結束日的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意即解除隔離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旅遊疫情第三級以外國家來台短期停留外來人士,無健保卡者,有症狀者須自費檢驗
另外,指揮中心16日也表示,因為國際疫情嚴重,為了避免沒有繳納健保費的外籍人士,在居家檢疫、檢驗的時候,增加台灣的防疫負擔,從3月17日起,自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以外國家、地區來台短期停留的外來人士,無健保卡、但在入境後發病或有症狀,必須自負醫療費用。
需自負費用:
- 門急診醫療費用:依照醫院實際費用。
- 檢驗PCR費用:3000元台幣。
指揮中心進一步指出,來台短期停留之外籍人士於入境後出現症狀時,如為實施居家檢疫,或為確定病例接觸者實施居家隔離者,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須接受隔離治療及採檢,隔離治療及檢驗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醫療費用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及第43條規定,屬健保保險對象者需支付部分負擔,未加保健保者須自付全額。
文、圖/盧映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