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跟親朋好友出國旅遊,在旅遊時,民眾常購買一些「等路(伴手禮)」和藥妝返國。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其中不少民眾數量或者總公斤過多,且未經申請就可以被處以百萬罰緩。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國外購買藥妝美妝特注意幾點常見的違規事項,如果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用途化粧品,若是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的限量,就千萬不能超出。
違規1.醫療器材半年一次禁超量
如民眾從國外攜入或進口醫療器材,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當符合下列項目且不超過規定數量時,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可便捷通關(每品項輸入以半年一次為限):
- OK 繃:合計不超過 60 個(片)。
- 液體OK 繃:合計不超過 4 條(罐、瓶、支)。
-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 200 支。
- 衛生套:合計不超過 60 個。
-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 120 個。
-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 60 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 1 副。
-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 250 個(片)。
★ 違規下場:上述醫療器材僅供個人使用,不得販售、轉讓、轉供他用,如有販售情形,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供售限制規定,以第 70 條第 10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2.藥品、處方藥入境限制
返國入境旅客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 (盒、罐、條、支)為限。
而攜帶處方藥入境的旅客,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 (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 6 個月用量為限。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管制藥品而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且要特別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
★ 違規下場: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 27 條及第 92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緩,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 83 條刑責。
違規3.特定化妝品限制禁轉售
依規定個人自用特定用途化粧品限量為每種至多 12 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超過公告數量者,超量部分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另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未經過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審查且無中文標示,擅自購買可能沒有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注意事項等,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 違規下場:
出國後攜帶回國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僅能供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得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3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4.食品保健品名產別觸法
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 2 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 1000 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 6 公斤以內。
★ 違規下場: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轉售,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依同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可處新台幣 3 到 300 萬元罰鍰,或發生花錢卻無法帶回國的情況。
圖、文/謝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