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藥業建議,調整採購藥品有效期限,從原先的一年,縮短為 5 至 8 個月以上;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希望以病人為核心思考,只要在效期內都可以使用,至於廠商和醫院間的契約,食藥署予以尊重。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等八大藥業自去年 10 月起,陸續發函至公立醫院聯標院所,建議審酌修訂 113 至 114 年藥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醫院要求藥品至少一年效期才收貨 影響藥品供應及病患用藥
藥師公會全聯會發言人黃彥儒指出,業界表示,不少藥品的總效期多數約為2年,扣掉製造、檢驗與運輸時間,進入醫院時效期大約會落在1年多左右。一般而言,若醫院要求「至少還要有一年效期」才願收貨,便容易讓藥品被退貨甚至報廢,變相影響供應,然而其實只要藥品在有效期限內,其實都具備療效,相當安全。
藥師沈采穎則表示,此議題以實際狀況來看,過去像是點滴用的生理食鹽水、降血壓藥與抗憂鬱藥品等,都曾因效期限制與供應不穩造成缺貨,藥師們紛紛反應,即使有替代藥,短期內也無法完全補上,病患恐因此中斷療程。此外,他認為除了政府端需調整,民眾也不要有拿了藥卻不吃、囤在家裡的情況,如此才能全面避免藥品缺貨的情況。
藥品有效期限設定 食藥署呼籲藥廠醫院以病患利益為優先考量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整合醫學照護科主治醫師姜冠宇指出,放寬藥品入庫效期,有助改善目前藥品供應不穩的情況,他提醒,藥品管理仍需兼顧安全與彈性,若規定太嚴,反而可能導致藥廠退出市場,讓缺藥問題更嚴重。
食藥署強調,藥品有效期限的設定,是根據廠商提出的安定性試驗結果來核定,並非任意決定。藥品在效期內、且符合儲存條件,就能安心使用。至於藥廠與醫院間的契約安排,屬於雙方協議,政府不會介入,但也提醒各方以病患利益為優先考量。
為回應民眾對藥品短缺的關注,食藥署指出,目前已建立藥品短缺處理機制,並持續優化供應管理,近期像是生理食鹽水等熱門缺藥品項,供需已逐漸趨於平衡,後續也將持續監控。

文/劉一璇、圖/楊紹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