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內出現首例「猴痘」境外移入個案,是繼新加波、日本以後,亞洲地區第 3 個出現猴痘確診個案的國家。據了解,該案是一名 25 歲男性,從德國留學半年返台後於 6 月 20 日出現相關症狀,經過醫師評估採檢確診,目前已經在負壓隔離病房中隔離,針對此個案已經匡列密切接觸者 20 人。疾管署指出,猴痘密切接觸者應進行健康監測至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日後 21 天。
由於猴痘才剛列入國內第二類法定傳染病,隔天就出現首例確定病例,據了解,目前該案的密切接觸者共 20 人均無症狀,將由衛生單位進行健康關懷,預計健康監測至 7 月 14 日。對此疾管署高度戒備,除宣布將持續加強國際港埠檢疫措施之外,也公布猴痘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藉此與民眾進行風險溝通與衛教宣導。
疫情調查
完成時限:疑似個案經通報至「傳染病通報系統」且判定為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時,由個案居住地所在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依「猴痘疫調單」於個案確診後 24 小時內完成疫調作業。
疫調作業:依「猴痘疫調單」進行疫調,完成疫調單中包括個案基本資料、臨床狀況、發病前 21 天至就醫隔離前的活動地點、旅遊史、接觸史、就醫史等資訊蒐集,疫調時應同時完成通報個案之接觸者名單建立。疫調人員應採取之感染管制防護措施請參考感染管制指引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接觸定義:自個案發病後至隔離前(或病患所有皮疹均結痂時),曾直接接觸感染者呼吸道分泌物、皮膚或黏膜,或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之醫療人員及同住者。
接觸者匡列原則
疾管署表示,符合前述接觸定義之個案接觸對象皆應列為接觸者,醫療人員接觸者依暴露風險高低分類舉例如下:
高風險接觸者
曾在無防護狀況下與確診病患之皮膚、黏膜、體液或其汙染之物品接觸者。或於病患執行會產生飛沫微粒(aerosol)之醫療措施時,未穿戴 N95 面罩與護目/鏡面罩,且位於同一空間或相距 2 公尺內。
中風險接觸者
曾與未戴口罩之病患共處一室(相距 2 公尺內),累計超過 3 小時,且醫護人員本人未佩戴外科口罩以上等級防護裝備。或醫護人員之衣物與病患皮膚、體液或床單曾有接觸,且未穿著隔離衣者。
航空器接觸者
座位與個案相鄰之旅客、服務個案該區之空服員。
疾管署指出,遇特殊情境時,可請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協助判斷匡列。須匡列之接觸者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作適當調整,另於特殊情況下,可依據現場疫調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較嚴格標準,擴大接觸者匡列範圍,及採行必要之防治措施。
接觸者追蹤管制
啟動時機:通報個案經檢驗結果為猴痘病毒陽性,啟動個案接觸者之追蹤。
追蹤管制期限:經衛生單位調查符合前述接觸定義而認定為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將會匡列為接觸者。應進行健康監測至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日後 21 天。健康監測間應觀察是否有發燒、淋巴結腫大或皮膚出疹症狀。
文/孫珞軒、圖/吳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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