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至今,衛福部表示,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 2 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因此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商東福司長、財政部賦稅署樓美鐘副署長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鄧明斌局長也在今(1日)指揮中心記者會做出說明。
衛福部表示,考量 COVID-19 疫情之發生屬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台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 可持續納保:109 年 1 月 1 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 2 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 返國納保不須等待 6 個月: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 6 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 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 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文/李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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