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3)年衛生福利部有多項新制將上路,其中包含送托補助提高、提高社福津貼、調整健保負擔金額,全年保險收入增加約 52 億元,並加強新藥審查、醫護人力挹注,提高照服員獎勵金、修正專科護理師規範,受影響人數史上最大。
1. 提高0-2歲托育補助
為協助送托家庭減輕經濟負擔,將每名幼兒托育費用由原先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 10%~15% 降低為 5%~10% ,送托公共托育機構者,每月補助由 5500 元調升為 7000 元;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月補助由 8500 元調升為 1 萬 3000 元,擴大展現政府對育兒家庭的支持。
中低收入戶則再調高 2000 元、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再調高 4000 元;另為鼓勵生育,第 2 名子女再調高 10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再調高 2000 元,預估約 9.5 萬名/年未滿 2 歲送托兒童受惠。
2. 擴大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
擴大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再升級完善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分4大策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擴增社區式服務」、「擴增及多元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及「改善服務人力之勞動條件以留才久任」。預計120萬身心障礙者受益。
3. 社會福利津貼依法調增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由現行 3772 元、 5065 元、 8836 元,調整為 4036 元、 5420 元、 9455 元,約 34 萬 9005 人受惠。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人每月由 3879 元、 7759 元,調整為 4151 元、8302 元,約 22 萬 1369 人受惠。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由 2047 元至 2479 元,調整為 2190 元至 2653 元,約 10 萬 4609 人。
4.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調整
因應 113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調整,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1 級月投保金額自 26400 元調整為 27470元,健保署配合修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預估約 818 萬人保險費將受影響,全年保險收入增加約 52 億元。
5. 調降平均眷口數
依健保法第 29 條規定,第 1 類第 1 目至第 3 目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眷屬人數(即平均眷口數),由 0.57 人調降為 0.56 人,可減輕約 96 萬家投保單位保險費負擔。
6. 推動藥品平行送審機制
健保署規劃於 113 年 1 月起推動藥品平行送審措施,即廠商送食藥署查驗登記時,可提前送健保署建議收載給付,縮短過去等待許可證審查及健保核准給付時間。
現規劃適用平行送審機制藥品如下:預估藥品取得許可證後 6 個月內公告健保給付生效。
- 經食藥署查驗登記審查認定優先審查、加速核准、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或藥品突破性治療。
- 在我國申請查驗登記時,尚未在國際上市藥品。
- 在我國申請查驗登記時,國際上市許可2年內在臺製造新藥。
- 在我國申請查驗登記時,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5年,但屬在臺研發製造新成分新藥。
- 新科技比既有健保已收載品項相對療效佳且價格低藥品。
7. 調高住院部分負擔上限
113 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自 1 月 1 日生效,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 30 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 180 日以內,其應自行負擔費用最高金額(即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5 萬元,而全年累計住院部分負擔上限:8 萬 4 千元。
依據健保署估算,本次調整影響人數約為 1.09 萬人,影響金額約 2337 萬元。若保險對象於 112 年已入院,於 113 年初始出院,該次住院仍可適用 112 年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 4 萬 8 千元。
8. 國民年金給付調增
有 6 項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自 113 年 1 月起按最近 4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依法調增,預估每月受益人數約為 172 萬 9224 人。
- 預估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之基本保障金額、原住民給付等 4 項,將由 3772 元調增為 4036 元。
- 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金額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 2 項,將由 5065 元調增為 5420 元。
9. 專科護理師修正辦法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修正發布,包含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相關定義更明確。增列附表管路處置項目,並新增麻醉科專科護理師授權項目。
另外也新增專科護理師於醫院以外場域執行醫師監督下醫療業務機制。新增專科護理師執業時,應配戴或顯示足以識別其身分標誌,每年約 1.4 萬名專科護理師受影響。
10. 提高照服人力獎勵金
機構照服員人力成長幅度有限、長照相關科系畢業生投入比例不高,為了鼓勵人才投入,若住宿機構推薦績優且有一定資歷本國籍住宿機構照服員,參加衛福部進階培訓課程,通過考試取得結業證書後,於 113 年元月起每月給予 5000 元獎勵金,並持續 4 年,約預計培訓 2 成住宿機構本國籍照服員,共約 4240 人。
11.修正食品藥物規範
食藥署修正「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包含添加物、天然食用色素、訂定「尤加利葉限制」、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計如下:
- 蒲勒酮品名,規範不得使用合成香料物質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吡啶。
- 增訂活化酸性白土使用範圍及限量,並修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L-肉酸、L-酒石酸肉酸及甜菊醣苷品名。
- 修正甜菊醣苷、檸檬酸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L-天門冬酸鈉、L-α胺基異戊酸、α-醣基異槲皮苷、冰醋酸之規格標準及增訂L-肉酸及活化酸性白土規格標準。
- 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規格要求、整併不同原料來源所萃取但具相同主成分色素。
- 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GEs)限量規定,另針對供作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
- 自113年1月1日起,尤加利葉及其萃取物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僅限作為食品添加物香料用途,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的輸入日期在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 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應
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意旨。 - 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文字。
- 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相關醒語。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或紅麴原料者,應標示有關藥物交互作用相關警語。
文/謝承恩 圖/巫俊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