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可以離開疫情三級區嗎?做這 7 件事最重吃 5 年牢飯!

行政院昨(1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昨日新增 180 例本土病例,再創台灣疫情單日新高,衛福部長陳時中也緊急宣布雙北防疫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消息一出,許多人就想要離開雙北市,雖然目前沒有特別禁止跨縣市人口移動,雙鐵部分也只是加強消毒和人流管控,不過建議減少非必要外出,才可以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奇美醫院加護醫學部醫師陳志金在臉書粉專「Icu 醫生陳志金」表示,無論防疫警戒生到幾級,民眾都應誠實配合疫調,藉此保護家人和社區。此外,除個人防護一定要做好外,陳志金更強調,已有症狀者請勿隱匿接觸與病情,並停留在原縣市就醫,更不能因為害怕被隔離而「逃竄到其他縣市」。

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還可以上班嗎?

陳時中解釋,所謂室內不可有 5 人以上聚集,指的是聚會,而非上班工作,但企業仍應分流上班、全面戴口罩,能夠不見面就避免見面、能視訊盡量視訊 ,在可營運前提下,把任何可能的接觸降到最低,是第三級警戒的基本原則。

根據指揮中心公布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在國內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時,應調整辦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

疫情期間 7 大類違規加重處罰

法務部 15 日針對疫情,整理出 7 大類共 11 種態樣,其中最重的哄抬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不只會面臨最重 5 年徒刑,還可併科 500 萬元罰金,不可不慎。

法務部指出,彙整違反防疫規定的態樣及處罰依據供民眾了解,若有恣意違反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若被罰緩卻拒不履行,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第一類: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第 2 項、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類:進入雙北外出未全程戴口罩、於雙鐵及八大場所未戴口罩、進出其他經公告場所未依規定應戴口罩、禁飲食等三種行為,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70 條第 l 項 3 款規定,處以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第三類:未依規定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未停止全國社團交接等三種行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7 條第 l 項 2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類:未停止室內 5 人以上,室外 10 人以上聚會,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7 條第 l 項 2 款規定,處以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類: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規定,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類: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 (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2 條規定,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類: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 (或醫療院所) 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3 條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文、圖/林以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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