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因疫情無法返台者注意!財政部說明所得稅、地價稅問題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民眾無法順利返台,而針對超過 2 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也於今(1日)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做出說明。

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及本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居住者) 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 5% 至 40% 累進稅率:

  • 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 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7 條及第 41 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 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 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 2‰稅率。

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 9 月 22 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 (同設籍人) 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 2‰稅率。

倘於 111 年 9 月 22 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 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文/李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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