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指揮中心公布重複感染定義!確診 3 個月內符合 2 條件就算重複感染

指揮中心今日表示,由於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的個案日漸增多,因此經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 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指出,昨天已正式發文給各縣市的衛生局,請轉知醫療院所最新公布關於重複感染的處置原則跟定義。

據了解,指揮中心對於重複感染的定義,分成確診後的 1 到 3 個月之內,以及超過 3 個月的情況。羅一鈞表示,現在比較常會遇到是1 到 3 個月內,因為本土疫情才剛過高峰,很多確診者可能因為有一些症狀的關係,會擔心自己是不是又感染到不同的變異株或是二次感染,因此指揮中心針對重複感染訂定明確的處置原則與定義。

羅一鈞提到,已解除隔離治療的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於發病日或採檢日 3 個月內無需再進行 COVID-19 檢驗。不過如果在發病日或採檢日 1 到 3 個月內症狀惡化,快篩或 PCR 檢驗陽性且 Ct 值小於 27 的話,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後續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若是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 3 個月後再次檢驗陽性且 Ct 值小於 30 的話,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羅一鈞表示,昨天已經有在通報系統增加重複感染的欄位,醫師遇到上述情況可以到法傳系統去勾選這個欄位進行通報。至於重複感染個案的 PCR 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病毒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羅一鈞說,醫師端可能會有一些常見的問題,比如說如何知道病患確實是有確診過,那醫師可以就確診的情形跟病人來詢問,是不是有健保快易通或者相關的文件可以出示,醫師也可以到健保系統裡面去查先前的檢驗或診斷結果,來確認這個病人是已經確診解除隔離,在 1 到 3 個月內又出現症狀的個案。

另外因為醫師目前還是比較習慣走健保的申報體系來進行通報,羅一鈞指出,已經有請健保署來加速制定新的一個診療項目和代碼,預計下週三之後就可以讓醫師透過健保 IC 卡上傳的流程來進行通報,目前的過渡期還是請醫師先走法定傳染病系統的通報。

文、圖/孫珞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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