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不必被迫出賣當事人秘密!耗時 8 年修法通過「拒絕證言權」

近年隨著心理諮商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尋求心理諮商的幫助,然而當自己與心理諮商師的談話內容,變成法院傳證人到案的秘密武器,你還敢向心理師坦露內心嗎?

為了解決心理師與諮商心理者的矛盾,立法院於 2023 年12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第182條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解決不同法規的矛盾,並讓心理專業實質發揮功效。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雅羚表示,歷經 8 年修法,心理師們能更安心地服務身處法律案件當事人,當事人也能放心袒露,真實面對內心與關係的困境,從心理諮商和治療中獲益。

前情摘要:心理諮商師為何被排除在拒絕證言外?

諮商全聯會法律顧問鄭猷耀說明,我國刑法自民國23年定有「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6條),規範醫師、宗教師、律師等專業或特殊職業人員,必須保守因執行業務而得知的秘密,如有違反,最重可能遭判有期徒刑。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也賦予醫師、宗教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因「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若被傳喚出庭當庭得以使用拒絕證言權,免於因洩漏秘密而背負刑責的風險,但心理師卻還不在同等名單中。

甚至在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將心理師一併納入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規範後,卻遲遲沒有同步賦予心理師拒絕證言權,使心理師遭傳喚出庭作證時,面臨極為艱困的兩難處境。

在哪些情況下心理諮商師會被迫傷害當事人?

諮商全聯會常務理事蔡曉雯舉例,例如許多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常伴隨童年創傷議題,一位心理師正在協助當事人處理婚姻關係的痛苦與童年創傷,卻因為當事人陷入家暴傷害案件而被傳喚。

若據實陳述,部分訊息或許可以提供審判參考,但當事人在諮商室中、基於對心理師信任、基於坦誠面對個人困境所揭露的情節、深層情緒與想法,等於也被迫暴露,並作為自己被定罪、科刑的依據。

另一案例則是個案在諮商時坦露自己使用毒品,此時法官傳喚心理諮商師當作證人,要取得個案使用毒品的過程進行蒐證,並將這些心理諮商過程的對話視為定罪證據,都讓當事者有被「出賣」的不信任感。

心理師為法官辦案卻因洩漏秘密而吃上官司?

由於法官傳心理諮商師為證人,不需要經過當事者同意,導致未來當事人可能再也無法信任任何心理師,不但失去處理個人創傷與關係困境的機會,心理師甚至可能被個案提告妨害秘密,捲入爭訟。

在修法通過以前,若拒絕陳述,心理師則可能因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若經流傳或媒體報導,還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讓民眾不敢諮商。但有了「拒絕證言權」就能對雙方多一層保障。

隨著越來越多刑民事案件個案者仰賴心理諮商服務,諮商全聯會也表示,讓心理師能有拒絕證言權,在司法真相的釐清與當事人權益中取得更好的平衡,保障案主的最佳利益與維護心理健康。

文/謝承恩 圖/黃懷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