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的疾病沒有辦法被治癒,活著只剩下徒勞的折磨,你會選擇苟且活著,還是選擇體面的死去?1516年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湯瑪士·摩爾(Thomas More)在《烏托邦》一書中,就給人們提供了一種很好的選擇—安樂死!
在這個理想的社會中,一旦人們得了不治之症,就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為了防止出現「被」安樂死的情況,烏托邦的還頒布了一項法規,即沒有自己的允許,不許任何人對別人實施安樂死。
儘管這只是一種虛擬的社會狀態,但也反映了一定的社會現實-有人渴望安樂死。雖然現在安樂死已經在部份國家取得了合法化,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爭取安樂死的權力,可謂非常艱難。
安樂死不是近代才有的產物
古羅馬人為了免受疾病帶來的無盡折磨,會選擇服用鐵杉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在那個時代,「安樂死 」幾乎每天都在上演著。但後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宗教的出現,漸漸地出現了反對安樂死的聲音。
醫生的職責在於減輕病人疼痛
近現代社會中,人們對於安樂死的爭議大概是從17世紀開始的。17世紀,英國哲學家法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提出了一種觀點-他認為醫生的職責不應該只是幫助病人看病,而且還應該要盡可能地減輕病人的疼痛。
雖然從字面上看,培根並沒有明確地提倡安樂死這一行為,但培根當時引用的論據裡,大部分都是用來證明安樂死的做法是正確的。儘管培根的觀點引發了一小部分知識分子的討論,但並沒有引起醫療行業的關注,也沒有引起大家的共鳴。
律政界支持安樂死
而1870年,隨著一篇演講稿的出現,這一切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篇演講稿來自於美國醫生薩繆爾·威廉斯(Samuel D. Williams)。在這次演講中,威廉斯提出了一個很大膽的新穎觀點,即可以用麻醉藥物來支持安樂死!
雖然威廉斯的觀點遭到了醫生的反對,但在律政界卻得到了異常支持。從醫生的角度來說,實施安樂死容易抹黑醫生的形象;不過律政界卻呼籲,只有病人自己才有處決自己生死的權利,其他人都沒有干涉的權利。
1899年的時候,美國議員西門昂·鮑德溫(Simeon Baldwin)也曾在一次演講中,為安樂死辯護。他聲稱,許多醫生為了贏得別人對他們的尊敬,不惜增加病人的痛苦,來延長病人的生命,醫生不應該剝奪病人想安樂死的權利。
近代安樂死的第一次合法化失敗
不過,直到1905年美國俄亥俄州的安樂死申請,安樂死才算在合法性上邁出了第一步。為了讓罹癌母親盡快從痛苦中得到解脫,一名女孩向美國俄亥俄州提出了安樂死合法性的申請。遺憾的是,這項法案最終以23票對79票,得到了俄亥俄州議會的否決。
20世紀30年代,英國醫師基利克·米拉德(C. Killick Millard)在英國衛生官員協會發表演講的時候,提出了一項安樂死合法化的議案。米拉德的觀點直接促使英國成立了第一個自願安樂死合法化委員會;3年後,在美國也成立了同樣的委員會,但他們的提案都被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否決了。
人們對安樂死權利的爭取並沒有因此而停止,1969年,在支持者的努力下,英國議會終於通過了英國歷史上第一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
台灣安樂死未合法 但透過《病主法》也能決定自己的善終
受到英國安樂死合法化法案的影響,20世紀80年代初,「安樂死」不僅成為了許多國家廣泛的學術爭論性話題,而且還成為了公眾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在荷蘭。1987年,在支持者的努力下,荷蘭也通過了一項法律條文,允許醫生為患有絕症的病人實行安樂死。
關於安樂死的爭論仍在繼續,但不可否認的是,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願意選擇安樂死了。這可不意味著實施安樂死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不管是哪個國家的安樂死法律,病人都得一步步按照申請的程序走。
台灣目前還沒有將安樂死合法化,不過,今年1月剛上路的《病主法》,卻也秉持著「由病人自己作主」的精神,一般人可以提前簽署文件,預先決定接受或拒絕哪些醫療,預約自己的尊嚴善終,讓自己和家人有機會彼此好好道謝、道歉、道愛、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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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以璿 圖/許嘉真